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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珠海出台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系全国第二个立法的城市
时间: 2022-08-28      来源: 珠海人大

  7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经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和借鉴港澳地区先进经验,在总结我市无障碍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无障碍城市建设理念,是全国第二部以无障碍城市建设为主旨的法规,受到市民特别是残障人士的关注与欢迎。

  《条例》将“无障碍理念”融入整个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使残疾人及老年人、儿童、孕妇、伤病患者等有无障碍需求者都被纳入立法保障范围,让人人都能成为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使用者、体验者和受益者,实现无障碍硬件和信息服务等软件的“软硬”并重,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保障有无障碍需求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珠海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加快建设彰显文化软实力的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方位完善无障碍设施“硬环境”

  无障碍设施是无障碍城市的“硬件”。规划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先导,标准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基石。《条例》提出依照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划、计划、标准体系,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改造、管理等全流程监管。《条例》还明确了无障碍交通设施和道路建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住房、无障碍电梯及无障碍母婴室、卫生间等建设要求,为有无障碍需求者的生活及出行扫清障碍。除此之外,《条例》还细化了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的责任,并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依据《条例》,如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以及违反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法停放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法律责任的设定划清了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底线,增强了无障碍设施的制度刚性和不可侵犯性,有助于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运行。

  多维度优化无障碍信息服务“软环境”

  信息无障碍和服务无障碍是无障碍城市的“软件”。信息社会为人们提供了诸多便利,也一度给老年人、残疾人等有需求者带来不便,甚至形成了“数字鸿沟”。为了消除信息化时代的“数字鸿沟”,为有需求者安全出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信息化渠道,《条例》将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进行融合,规定市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社会建设,明确政府网站、社会公共服务网站、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和服务提供责任,还要求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无障碍城市数字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无障碍公交查询以及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服务分布情况等查询功能,从而为信息无障碍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

  在无障碍城市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无障碍和公共意识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与“硬件”建设相辅相成。相比无障碍硬件建设,无障碍社会服务的软环境建设仍较为薄弱。

  《条例》加强了无障碍服务方面的保障,着力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服务意识,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有需求者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明确紧急呼叫系统及政务服务热线、就业环境、教育考试、选举活动应提供无障碍服务;明确残疾人家庭可向辖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无障碍改造需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本辖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施改造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的无障碍服务功能。

  《条例》还专门针对服务犬出入作出规定,明确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服务犬相关证明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同时规定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上述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服务犬进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此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优化残疾人或其他有需要者的出行权益、提升其生活工作质量。

  增加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硬保障”

  《条例》拓展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贯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此外,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发现违反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转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打造“无碍”城市 关键在“有爱”落实

  《条例》的出台,翻开了珠海打造无障碍城市的新篇章。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只是迈出第一步,唯有夯实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的责任,用爱、用行动去落实法规的制度要求,让无障碍理念真正融入人心、融入城市发展的基因,才能构建无障碍城市建设长效机制,共同打造出无障碍建设的珠海样板,让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珠海人大)